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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工”叫板“铁老大”

发布日期:2012-04-28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程玉伟律师
201010198时许,我刚迈进中皖律师楼,当事人老陆(陆正平)便从办公室笑容可掬地迎了上来,手中捧起一面鲜红的锦旗,上写“古有状师宋世杰 ,今显律师程玉伟”,连声表达对我的无限的感激。看到锦旗,我百感交集,不禁回忆起帮陆正平艰难维权的一幕幕……
伤残员工  饭碗难保
陆正平自199710月起应聘到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九铁路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0182日在随车外出工作中不幸触电受伤,造成全身大面积皮肤烧伤,虽经治疗,但仍然造成严重的后遗症,一年四季全身不能排汗,痛苦难耐。20021125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4216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2006711日,合九铁路公司下发《关于新一轮劳动合同签订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再与陆正平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强制要求陆正平与安徽省合肥和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合力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承诺陆正平的工伤医疗费仍由合九铁路公司承担。由于陆正平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合力人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合九铁路公司的部门负责人,陆正平主观认为与合力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等同与合九铁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是,于当年716日按照合九铁路公司的安排,与合力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陆正平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工资也仍然由合九铁路公司发放。合同期满后,陆正平与合力人力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630日止。但自200891日起,合九铁路公司不再直接发放陆正平工资,而是委托合力人力公司代发工资。200911月份,陆正平与合九铁路公司因报销工伤医疗费,双方产生纠纷。后合九铁路公司进行体制调整,仅负责资产管理,并公开下文:除机关人员外的员工须在2010415日前调出公司。陆正平获悉后,犹如晴天霹雳,意识到自己的命运将会发生根本改变,曾经的“铁饭碗”将顷刻破碎!为了能保住自己的工作岗位,陆正平多次向合九铁路公司请求解决自己的工伤及工作问题,但合九铁路公司却断然予以拒绝,甚至以陆正平已与合力人力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然不承认与陆正平存在劳动关系!
为了能维护自己作为伤残员工的合法权益,陆正平拖着病残的身躯准备亲自前往上海铁路局反映,然而却被合九铁路公司“中途遣返”!在自身维权无果的情况下,陆正平在妻子的陪伴下,慕名找到我,声泪俱下地哭诉自己的悲惨经历,恳请我主持正义,帮他讨个说法!
积极备战  艰难维权
看到他们凄苦而渴盼的神情,我无法予以拒绝!但我清醒地知道:一旦接受该案,必将不可避免地直面所谓的“铁老虎”!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甚者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恶战!为了弱者的权益,我责无旁贷!
为了能打赢这场“官司”, 为了能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必须要“做最好的准备,做最坏的打算”——未雨绸缪、深思熟虑!
为此,我和同事徐孝云律师精心准备相关证据,多次进行沟通探讨,预料可能会出现的争议焦点并积极准备应对策略,最终确定以下仲裁请求:
1、          确认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与申请人陆正平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          确认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与申请人陆正平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3、          裁决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与申请人陆正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级别很高”,因此,该案由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受理。开庭审理时,申请人陆正平、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均到庭参加庭审,三方唇枪舌战、辩论异常激烈!
焦点一:合九铁路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伤残员工陆正平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合九铁路公司与伤残员工陆正平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针对申请人陆正平的仲裁申请,合九铁路公司辩称于20067月终止与伤残员工陆正平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作为申请人陆正平的代理律师,我们则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原则上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只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工伤职工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但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由于伤残员工陆正平没有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合九铁路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合九铁路公司也没有依法支付伤残员工陆正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合九铁路公司无权单方面终止与伤残员工陆正平的劳动合同,合九铁路公司与伤残员工陆正平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焦点二: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与申请人陆正平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针对申请人陆正平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辩称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与申请人陆正平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
作为申请人陆正平的代理律师,我们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在申请人陆正平没有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陆正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单方面以文件决定的方式,强迫申请人陆正平与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合九铁路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客观上会造成陆正平认为与合力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等同与合九铁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申请人陆正平的真实意愿,并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与申请人陆正平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焦点三:申请人陆正平20103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针对申请人陆正平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辩称申请人陆正平早在20067月份便与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与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建立新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申请人陆正平于20103月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作为申请人陆正平的代理律师,我们则认为,申请人陆正平虽然于2006716日按照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的安排,与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陆正平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工资也仍然由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发放,并且申请人陆正平的工伤医疗费也一直仍由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承担。申请人陆正平与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是于200911月份因报销工伤医疗费产生劳动纠纷,于20103月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焦点四:申请人陆正平要求与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持?
针对申请人陆正平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辩称申请人陆正平不符合与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作为申请人陆正平的代理律师,我们则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陆正平于199710月进入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工作,在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请人陆正平要求与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是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支持。
仲裁胜诉  成功维权
由于申请人陆正平与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争议较大,虽经仲裁庭多次调解,均无结果。2010719日,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2010)皖劳仲案字第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陆正平与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陆正平与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三、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与申请人陆正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书》依法送达后,申请人陆正平、被申请人合九铁路公司及第三人合力人力公司均没有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依法生效。
拿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刻,申请人陆正平百感交集,潸然泪下,仿佛看到了新生活的曙光!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公正的维护,我会心地笑了——累并快乐着!
 
作者简介:
程玉伟,1977222日出生,大学文化,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发表各类作品300余篇,著有《律师说法》一书。
   邮箱:chengyuweilawyer@163.com,网址:www.chengyuwei.com
联系手机:13955668953  QQ:542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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