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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病历,能否依此直接认定其对医疗损害具有过错?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37(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院伪造病历,能否依此直接认定其对医疗损害具有过错?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37(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李某等5人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医疗侵权行为  医疗过失 医疗水准 生命权
【裁判要点】
  病历资料是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其本质要求。患者有权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病例资料。被告某医院在与原告发生医疗争议时,没有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患者牛某的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同时在原告要求复印病例资料时,未给予复印,剥夺了原告应当享有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的权利。被告某医院对患者的病例有部分伪造额情况,该伪造行为直接构成医疗过错,医院不得通过反证而推翻之。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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