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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分割房产没写街号 致二手房买卖失败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徐涛律师
孙先生和妻子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约定“沙河口区×号楼×层×号

  孙先生和妻子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约定“沙河口区×号楼×层×号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孙先生通过中介将房屋卖给王女士,双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因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房屋的具体街号,导致交易失败。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王女士、孙先生及大连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购买孙先生所有的位于沙河口区一套产权房屋,房屋总价款3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女士缴纳定金1万元及中介费8000元。可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孙先生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分割条款一栏只标明“沙河口区×号楼×层×号房屋归孙先生所有”,该条款没有注明该房屋的街号。之后,王女士及中介公司多次与孙先生交涉并告知其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正该条款,但孙先生以前妻不予配合为由一直不予办理,结果导致房屋买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女士将孙先生及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以孙先生违约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同时赔偿王女士已向中介支付的中介费8000元。孙先生辩称,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合同签订时就有义务对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及其他材料是否具备履行条件进行审核,违约责任不在自身。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与第三人发现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有瑕疵时,已经通知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被告没有积极主动去完善其所提供的材料,致使合同约定首付款资金监管无法办理,被告主观上具有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无过错。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孙先生双倍返还原告王女士定金2万元;被告孙先生赔偿原告王女士中介费损失8000元。一审宣判后,孙先生不服,又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孙先生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王女士双倍返还所付定金;关于8000元中介费谁负担问题,法院认为王女士为守约方,履行合同中无任何过错;中介公司已促成协议的签订,在履行过程中亦无任何过错,故该中介费损失理应由导致交易不成的违约方孙先生承担。
  2010年5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提醒消费者,在办理涉及房产买卖、归属约定等相关事宜时,一定要标明房屋所在地的具体地址等详细信息,以免在日后办理相关手续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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