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6年,我朋友的丈夫因建房向别人借款5万元,出具一份借条。2007年6月,朋友与她丈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今年3月,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朋友及其前夫归还借款本息。朋友认为离婚时她与前夫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该借款与她无关。不知我朋友与她丈夫的约定对该债权人是否有效,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你朋友认为她与丈夫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其各自偿还,该借款与自己无关,除非她能举证证明该债权人与她前夫之间有该借款为个人债务的约定,否则按照该条规定,你朋友的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为他们的共同债务。因此,他们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对该债权人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他们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