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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2-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1、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律师可以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2011年《刑事诉讼法》第363747条规定:
1、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4、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注: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2007年《律师法》);
6、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7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律师会见交流权】
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4、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98年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12条规定:
1、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3、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2007年《律师法》第33条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011年《刑事诉讼法》第3337条规定: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可以会见)、第三款(三类罪须许可)、第四款(可了解案情、不被监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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