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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何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房产价值较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争议较大。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及最新司法解释,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的基本认定原则如下:


1、    若房屋由一方以全款出资方式购买于婚前,无论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于婚前亦或婚后,则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    若房屋由一方以贷款出资方式购买于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若房屋由双方在婚前出资,且双方签有共有协议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则应认定为双方共有。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不影响共有的性质,离婚时应依法按共有份额分割。


4、    若房屋由双方在婚前出资,双方未签订共有协议,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房屋的性质争议较大。如果能够证明双方系为结婚之目的购房,且登记的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当时另一方的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予则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按出资份额分割。


5、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9、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一般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不能对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以上是对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产分割的原则性分析,具体到个案会有很大的不同,搜集证据、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与论证是复杂且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或案情复杂,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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