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经营场所
发布日期:2012-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帐簿。专门帐簿,既是记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收支情况的会计帐簿,也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情况的资料和证据。它不仅可以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扩展业务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查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证据。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必须依照保险法和会计法的规定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立会计帐簿,如实记录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法定的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权对保险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经营场所、会计帐簿实施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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