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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制定和修改

发布日期:2012-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前面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商标是基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性活动和经验积累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也可以说是以智力活动的成果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必须由法律直接确认,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形成商标法律制度。在智力成果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的商标法律制度中,商标法是它的基石,商标法确立了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是建立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下面是商标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的三个问题:

  1.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商标法,因为在旧中国也曾制定过商标法。1982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建立能反映当代特点的并体现商标本质特征的商标法律制度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先制定一部新的商标法,是整个制度建设过程的起点和基础。1982年以后,商标法又经过两次修改,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按照商标法现行的内容分析,它的立法目的归纳起来就是:确立适应中国改革开放所需要的商标法律制度,在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就是建立这个体制的商标法律制度;确认表现为商标的智力成果的权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权利,也就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制定商标法,并逐步的完善,澄清过去对商标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许多误解,引入有现代商标特点的一系列行为规则。上述三点就是商标法立法的基本目的,在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中都将体现这个基本目的。

  2.商标法立法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起指导作用,直接影响商标法中各项规定的立法倾向。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集中体现于这部法律的开头第一条。既然列为法律条文,则表明这些原则是法定的、必须遵守的。商标法立法指导原则主要为以下几项:

  (1)加强商标管理。商标的确权和使用,必须实施依法管理,而这种管理应当是有效的,形成一种适应商标特点的强有力的管理秩序,因此商标立法必须贯彻这项原则。

  (2)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的制定就是要确认商标专用权,保护这种权利,这是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必须将其作为一项立法指导原则。

  (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质量,这是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这种保证功能是与商标的特点结合在一起的,商标表示商品的一定品质,商品品质不佳,人们会循着商标追踪其来源。在商标法中,将促使商标发挥保证质量的功能作为一项指导原则。

  (4)维护商标信誉。商标凝结着商品的信誉和该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信誉,这种信誉不是凭空获得的,而是通过许多智力活动与创造性的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商标信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与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一致的,应当作为商标立法的指导原则。

  (5)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有识别性,包括对商品来源的识别和商品品质的识别,商标获得了消费者信任,商标的所有者就应以诚信的原则维护商标信誉,不得利用商标欺诈消费者,使用商标损害消费者。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利用商标损害和欺诈消费者。这是商标立法中必须贯彻的一条指导原则。

  (6)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是一种财产权利,依法取得这项权利的,就应受到保护。生产、经营者所依法拥有的商标,以及与之相关的合法权益,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应当予以承认和加以保护。对于这种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不冲突,而对与其他生产、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调整则是应有的原则。

  (7)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这是制定商标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中所应有的总的原则。商标从商品经济中产生,在现代经济中获得高度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商标权利的产生,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管理的实施,都应当在法律中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促进发展的积极力量。

  3.商标法的制定与修改

  1982年制定商标法时,在客观上有立法的需要,但是在实践上有局限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为商品商标,还有若干规定带有改革开放初期的色彩。

  1993年对商标法做出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了服务商标,对商标的注册申请、许可使用的一些事项做出补充规定,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了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的几项规定,使商标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实与发展。

  2001年,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有十年,不管从国内发展,还是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看,修改商标法都已成为迫切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长足的发展,改革不断深化,商标方面积累了许多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验,需要体现于法律制度中。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现行商标法需要做出若干相应的修改。

  (3)中国先后参加了一些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承担了有关的国际义务,在国内法上应当做出反映。

  (4)近二十年来,中国商标的申请量、注册量成十倍地大幅度增长,经济发展和扩大开放都需要有更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

  所以,中国商标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有深刻的原因和积极的背景的,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在现实的发展中逐步充实、提高、完善的过程。

  2001年的商标法修改是一次重要的、幅度很大的修改,修改内容为四十七项,修改后的商标法由修改前的四十三条增至六十四条,而原有条文亦有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有: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范围扩大,自然人可以注册商标,两人以上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的基本条件和注册条件更为清晰并增添了新的要求;商标构成要素增添了新内容,准予注册立体商标;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确定了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增加了关于优先权的条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真实、准确,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正错误;保护现有的在先权利,制止恶意抢先注册;取消行政机构的决定、裁定为终局决定、裁定的规定;增强了对商标专用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法律措施;完善了商标转让的有关规则;增加了有关对执法者的监督的规定和执法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的规定;完善了关于商标管理体制的规定;增加了有关商标管理部门工作程序、工作效率的规定。此外,还有若干修改的内容,连同上述修改内容将在分析商标法的一些基本规范时一并阐述。总之,商标法经过大幅度的修改,将大大推进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的、广泛的影响。人们应当重视这次修改,当然更要重视修改后的商标法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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