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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取得途径

发布日期:2012-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取得所确立的体制是,商标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这样在现实中就有些人申请注册商标,也有些人对自己使用的商标不作注册。从而依照法律规定就产生了两种情况,一是进行注册的为注册商标,二是不作注册的为未注册商标,这两种商标都是合法存在的,对于未注册商标不能因其未注册而不允许其使用。

  商标权是指一定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者能力。这里所指的一定权利主体,在现实中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他们都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而产生一定的权利。由于上述两种合法的情况,使商标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申请注册商标而取得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未注册商标,通过合法的使用,在其中凝结了一定的智力,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不同于商标专用权,但是也不应一概否定。比如,在中国有些生产经营者经过长期精心经营而创立了一些有一定影响的牌号,就不应允许其他的人任意将其注册据为己有,而将原创业者置于非法的地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表明在中国商标法律制度中,采取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从而合法地存在注册与未注册两种商标,其所享有的商标权也有所不同,注册所取得的是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则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这可以说是商标权取得的不同途径,并且由于途径的差异,其权利的内容也有区别。至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它作为一种未注册商标使用,有特定的权利,它与我国所规定的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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