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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学习札记11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1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盗窃罪案【学习札记11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12(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姜某利用自己工作便利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务构成盗窃罪案
【裁判摘要】
职务侵占罪的定性,需理清行为人与被害单位的关系、行为人有无职务上的便利、。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等三个问题。保安公司的派驻保安利用其工作便利,伙同他人盗窃服务单位财物,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总第18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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