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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律师,嘉定区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04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8917159707;1356448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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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为与被上诉人严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区人民法院(2009)x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初,原告刘某在得知被告严某某有意投资x制造业后,主动提出介绍h公司的自然人股权转让给被告严某某,被告严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并口头承诺在受让h公司自然人股权后,给予原告刘某250万元居间费用。2008年3月11日,在原告刘某的居间下,被告严某某与h公司的股东赵某、蔡某某、於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赵某、蔡某某、於某某将持有的h公司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85%)全部转让给被告严某某。协议签订后,被告严某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8月12日,原告刘某将与被告严某某口头订立的居间合同应支付的报酬250万元,委托第三人乐某某全权办理,严某某在该委托书上承诺于同年10月底前付清。2008年11月19日,经乐某某催讨,被告严某某支付了20万元,尚欠的230万元。

  另查明,h公司原股东为夏某某、谢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和j。后h公司因向朱某某、周某某借款无法归还,故以部分自然人股权抵作借款,将该二人吸收为公司的股东。h公司在经营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有意转让股权,经何某某与原告刘某协商后,原告刘某同意受让该公司股权,并授意何某某先并购夏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股权。同时,何某某、刘某某还与原告刘某商定,待何某某并购股权后,将所并购股权与刘某某的股权一并转让给原告刘某。何某某在具体并购夏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周宏方(实为周某某)时,听从原告刘某的指示或以原告刘某与股权出让方谈妥的条件,办理了股权并购及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以原告刘某提供的资金支付了转让款。股权并购后,工商部门反映的何某某在h公司的股权已达到68.75%,刘某某为16.25%。2008年1月底,原告刘某叫来於某某、蔡某某、赵某,将何某某、刘某某二人的股权转让与该三人,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2009年2月26日,刘某以严某某未支付尚欠的230万元居间费用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严某某支付该230万元居间费用并支付利息。严某某答辩并反诉称,刘某系h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不符合居间人身份;且刘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原审法院依法撤销两人的口头居间合同,判令刘某返还已支付的20万元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某口头达成由原告刘某为被告严某某受让h公司自然人股权提供居间服务,事成之后由被告严某某支付报酬250万元,被告严某某本应在受让h公司自然人股权后,支付该款项,但由于原告刘某表面上在为被告严某某就h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提供媒介服务,实质上是在为其实际控制的自然人股权谋取私利,原告刘某作为居间人本应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实,却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该获取报酬。股权转让中,被告严某某已支付了对价,原告刘某是被告严某某受让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故再以居间形式由被告支付原告刘某报酬,并非严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刘某未如实履行忠实义务,又隐瞒重要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使被告严某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居间合同,现严某某请求撤销该居间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刘某已取得的20万元款项应予返还。据此,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严某某支付居间报酬23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某口头订立的居间合同。三、限原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被告严某某所谓的居间报酬20万元,并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dai kuan基准利率计算被告严某某的利息损失。如果刘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 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 150元,合计27 350元,均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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