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办理程序|北京婚姻律师|诉讼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公正|协议离婚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有很多当事人咨询协议离婚需要经过那些手续?在此本律师做如下总结,以供参考。
依据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一、受理机关: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七、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当然北京市婚姻登记机关对也有一些特别规定,如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时要进行适当调解;另外,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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