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查看资料

关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对此又作了具体程序的规定。第一,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应当将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的。原商标法的规定是: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增加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一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手段,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的规定保持一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晓文律师
浙江宁波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