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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学习札记11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1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学习札记11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18(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仲某诉熊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经济帮助的形式确定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总第18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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