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8.04.22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 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 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离职员工携带前电商公司客户信息建立新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获得赔偿
- 抖音账户主播直播涉案网课课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得到支持
- 合同签名有风险,落笔需谨慎
- 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逃税500万 加油站老板、负责人获刑
- 拼多多平台售卖转售课程视频通过夸克网盘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赔偿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电子签名造假
- 将纸质材料谎称为电子借款担保合同?这是伪造证据,裁决应被撤销
- 将纸质材料谎称为电子借款担保合同?这是伪造证据,裁决应被撤销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建设工程】确定原合同外新增工程量,获得相应工程款2百多万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专用账户资金被划拨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