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查看资料

对强制注册商标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商标法虽然总的讲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并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标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对与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于少数对国计民生关系极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强制性商标注册。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在总的原则上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对极少数商品又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这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在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法律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实行监督,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就是要商标注册人对强制使用商标的商品负责。如果发现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则可以通过商标使用的管理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本条的规定是对第六条规定的补充和具体化,它明确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使得对违法者的处理有法可依,又可以通过惩处违法者来达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目的。

  具体来讲,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