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增值税抵扣
发布日期:2012-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因此,只要企业按第一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就不会过期,日后月份需在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当月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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