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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范围

发布日期:2012-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过去的审判,一般采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赔偿受害人损失。经过实践,感到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容易存在弊端:首先是过于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侵权人支付不能或者企业破产,最终损害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其次是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对赔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使赔偿目的落空,或者被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挪用、侵吞,获得不当利益等。《解释》借鉴有关国家经验,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两种形式,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金赔偿为补充。同时规定以定期金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定期金给付范围:

  1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赔偿。对于侵害健康权,造成受害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进行的赔偿。

  2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对于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对其原来扶养的人扶养损害的赔偿。这个赔偿项目都是赔偿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因此,赔偿就应当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前所负担的那一部分扶养费来源。这就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前负担多少,就应当赔偿多少。那种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一律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赔偿的做法,有一定的不适当之处 .它没有考虑直接受害人所实际承担的扶养来源的问题。例如,直接受害人死亡后,由其直接扶养的孩子即间接受害人10岁,还有直接受害人的妻子为间接受害人提供扶养来源。对于间接受害人的赔偿,就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所负担的那一部分,在计算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赔偿时,应当计算出其全部赔偿数额,扣除其母亲应负担的部分,其余的部分就是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部分。

  同样,这种赔偿也还是采用定期金赔偿为好。

  (3 )受害人未来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赔偿,可以采用定期金的方式。

  对于将来的残疾用具费赔偿,也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

  司法解释对定期金方式支付做肯定性的规定,可以根据数额的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确定适用定期金方式赔偿。当事人对采用定期金方式达成协议的,经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并具有可行性的应当予以认可。法院判决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未来的医疗等费用的,应当同时判决加害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提供确实可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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