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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手指肌腱断裂 公司被判赔5000余元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工人手指肌腱断裂 公司被判赔5000余元
 向上海万莎建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公司)承揽工程后,包工头王先生不慎被切割机切伤手指。为索赔损失,他先是以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和诉讼,却未能胜出。于是,他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设计公司再诉,经审理确认,设计公司将房屋装修包给不具备承接装修工程条件和资质的个人,存在过失,应当担责40%。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设计公司赔偿王先生各类损失5437.34元的一审判决。

  左食指被切割机锯伤

  当获悉上海市绍兴路的一处房屋需要装修的消息后,来自江苏省如皋市的王先生提出了报价。发布消息的设计公司接受报价后,将工程发包给先生。王先生便雇用了10多名工人,于2010年6月1日开始施工。2010年8月28日上午,王先生在卫生间施工过程中,不慎被切割机切到手指。受伤后,王先生去瑞金医院进行了治疗。2010年11月19日,王先生与设计公司签署了《关于绍兴路项目人工辅料事宜》,双方达成了王先生代采购的材料费已全部结清,以及人工费、免费保修期等协议。2011年12月21日,司法鉴定给出结论,王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左食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伴伸指肌腱部分断裂,关节囊损伤等,现左食指近、远节关节活动受限,未达等级伤残。

  败诉后再诉受害赔偿

  由于受伤遭到损失,王先生于2010年12月23日以确认与设计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未得到支持。于是他诉至法院,也被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未能确立,但索赔损失不能停止。今年2月。王先生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诉称设计公司将工程交付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要求设计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总计3万余元。设计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双方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王先生当时接到该工程后,自行雇佣工人,进行装修,故王先生的就医和相关费用与设计公司无关,对诉请均不认可。

  定作人存在过错担责

  法院认为,王先生自行报价,自带工具承接设计公司的工程,雇佣工人进行装修施工,并约定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双方符合承揽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设计公司将房屋装修包给不具备承接装修工程条件和资质的个人,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设计公司辩称所有费用与之无关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王先生的损失,根据有关事实和规定,确定为13593.35元,其中设计公司承担40%,计5437.34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点评:

本案是属于劳动纠纷还是劳务纠纷,这是本案在当事人在主张年权利的时候所应当注意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提前注意到本案属于劳务纠纷,那么完全不用浪费更多的时间,而直接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即可。那么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一、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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