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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制品引起的丙肝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血制品引起的丙肝的赔偿
 为剖腹产入住医院,医生3次为其输血,15年之后产妇被查出感染丙肝,其间产妇周某饱受病痛折磨,无奈之下周某将接生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7万余元。
  案情
  周平(化名)原系滑县某公司女职工,该公司效益不错。1990年11月9日,已经临产的周平为了顺利生下孩子,住进了县城条件较好的县医院。入院当天,经检查,医生为周平施行了剖腹产手术,手术比较顺利。手术结束后,为使周平的身体尽快恢复,医生为其输血300毫升。术后第八天,就在周平准备办理出院手续时,发现手术刀口处浸出血水,血口也越来越大,医生就为她进行了第二次手术缝合,同时又先后两次给她输血700毫升,半月之后周平痊愈出院。出院之后,周平时感体乏无力,精神不好,由于不懂医学知识,周平及家人不知道患病,也没有去大医院进行检查。因精神不好,体乏无力,周平无法正常上班,无奈于2001年向单位申请办理了病退手续。由于病退,单位也将周平原来每月1500元的工资减为每月990元。
  转眼间时间过去了14年,2004年8月份,由于患腺性膀胱炎,周平到河医大一附院住院就诊,在术前常规检查时,医生发现周平感染了丙肝。出院后,周平在家人的陪同下多次找专家教授咨询,都得出结
  论:周平的丙肝系输血所致,并且很难医治,易转肝癌。通过一段时间的药物治疗,疗效并不像某些广告所说的那么明显,为此周平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和折磨。2005年7月28日,周平将县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继续治疗费等共计187万余元。
  接到诉状后,县医院提出了书面答辩。他们认为,首先,县医院在对周平的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周平的丙肝与该院没有因果关系。世界上第一次发现丙肝病毒的时间是1991年,而周平是1990年在该院治疗的,当时国家施行的献血体格查检参考标准中只规定了对乙肝进行检查,而没有要求对丙肝进行检查,原告要求该院对当时医学上还不认识的丙肝进行检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在输血过程中,医院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周平没有证明其来县医院之前没有患丙肝,也没有证据证明出院后没有其他途径染上
  丙肝,输血不是丙肝的唯一传播途径,人类还有自身因素导致丙肝的可能。最后,周平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周平自1990年11月入住县医院,国家最新最科学的医学理论认为丙肝的最高潜伏期为150天,那么周平至迟应在1991年3月份患上丙肝,其诉讼时效有效期应在1992年3月之前。而周平的起诉是在县医院住院15年之后的2005年,早已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审理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举证不能,则不能免责。2005年12月27日滑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县医院于本判决生
  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周平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48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6.5万元;驳回原告周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县医院并没有提出上诉,而是于2006年5月向滑县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2007年7月,滑县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说法
  丙肝病毒感染对人体的危害性极大
  玉峰(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丙型肝炎是由丙型肝炎病毒(HCV)引起肠道外传播的一类传染病。在1989年美国人Choo等从受感染的黑猩猩血液标本中发现HCV之前,医学界一直称它为输血后或体液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输血及血制品引起传播是丙肝的主要途径。据国外报道,输血后引起的肝炎中,90%以上是丙型肝炎。
  丙肝病毒感染的症状非常不起眼,主要表现为疲劳、低热,慢性丙肝病人甚至可以在20年间没有任何明显的症状。因病情进展隐匿,不易被患者觉察,容易发展成慢性;再加上慢性丙肝向肝硬化或肝癌演变得慢,因此,丙肝病毒感染对人体的危害性极大,应及时诊治,以控制病情发展。到目前为止,针对丙肝病毒尚无有效疫苗。而丙肝的临床症状又不像乙肝那么明显,因此,对丙肝病毒的预防非常重要。尤其是丙肝高危人群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疾病知识,在第一时间发现、诊断和治疗疾病。
  说法
  输血行为与周平感染丙肝存在因果关系
  胡广生(滑县人民法院法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县医院不能提供在给周平输血时已对献血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健康检查,不能提供献血者档案和献血记录,不能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县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周平所患丙肝系他处输血感染或是以其他途径感染,按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县医院对自己免责理由举证不能,所以应认定县医院的输血行为与周平感染丙肝存在因果关系。
  说法
  虽不构成医疗事故县医院也要承担责任
  高兴华(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侧重的是医疗行政管理关系,制定的目的在于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界定。2003年1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我国《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等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存在医疗过错,医院仍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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