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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申请去阿根廷定居办理公证书及认证的有关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2-05-13    作者:王成律师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函告,今年三月十二日,阿根廷民选总统颁布法令,对约五十万非法移民实行大赦,并以很简化的手续为他们办理永久居留;对去年十二月一日以后去阿而申请定居的移民,阿将按正常手续为其办理长期居留。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以探亲名义去阿正在办理长期居留手续者有数百人;旅阿华侨和华人拟申请国内亲属去阿者也不少。根据我驻阿使馆的建议和领事司近年来申办阿驻华使馆认证的实践,现将办理去阿定居所使用的证书和有关认证手续的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对已经以探亲名义申请去阿根廷、现由于申请定居而需要补办公证书的我国公民,以及对今后申请去阿定居的有关人员,公证处应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公安部(84)公发(境)59号《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的文件精神,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尽快为其办理有关公证书。
  二、根据阿有关当局要求,申请定居者须提供下述证件:(1)出生证明书;(2)婚姻状况证明书;(3)近三年内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4)申请人如系学生,应持有学历证明书;(5)工作经历证明书或毕业证书(供申请人去阿后谋职用)。前三项为必备证明书,后两项可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出具。
  三、公证书均应由公证员亲笔签署,不要以签名章代之,否则该国不予承认,证书无效。所有公证文书均应附译文,最好附西班牙语译文,如有的公证处及其所在地无西班牙语翻译人才,则可附英文代之。
  四、由于我国方言发音的差别和其他多方面的原因,海外华侨和华人所使用的外文名字绝大多数不可能与我国目前通行的汉语拼音一致。为避免阿有关当局可能产生的误会,在为申请人办理公证书时,申请人及其在阿关系人的外文姓名,均可采用他们在国外所使用的姓名,必要时在括号内加注汉语拼音。
  五、阿规定,用于申请定居的公证文书,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国外交部和阿根廷驻该国的大使馆认证。证书寄送阿根廷后,在阿关系人还须申办阿外交部领事司的认证,阿移民当局才能接受。因此,今后发往阿根廷用于定居的各种公证书,均请按要求办理我外交部领事司和阿驻华使馆的认证。
  六、据阿根廷驻华使馆告,该馆收取认证费系按份计收,而不采用多数使馆按件计收的办法。也就是说,如果一本公证书内有四份不同内容的证明书,认证费将按四件收取;公证书的内容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如果在一本公证书内装有几份内容不同的证明书,他们往往把收费高的一份作为基数,然后再乘以实有证明书份数,向我收取认证费。为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今后凡发往阿根廷使用的证书,均请分别装订。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申办阿驻华使馆的认证很费时间,有的长达两个月左右。虽经交涉,亦无效果。请各公证处代向申请人解释,一般情况下不必去函催询。
  关于申请去阿根廷定居办理公证书及认证的有关事项,凡过去的规定与本文抵触者,以本文所告为准。
  请即通知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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