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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转让纠纷,本诉反诉均胜诉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某卤味店老板洪某与芦某于201161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洪某将卤味店百分五十的股份转让给芦某,芦某于201161 日首付转让款80000元,余款约定在201191日付清,但在履行合同期间,芦某一直未支付余款50000元。洪某经多次与芦某协商未果后,委托吴志成律师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芦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金,在提交立案时被告知,芦某在前一天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解除股份转让合同并退还转让款8万元,同时再支付违约金4万元。理由为洪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芦某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为此洪某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承办经过:接受委托后,准备了相关诉讼材料,在提交立案时被告知芦某已于前一天提起诉讼,那么洪某只能提起反诉,相关诉讼材料必须进行更改,更改完毕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诉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芦某应支付余款5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的最大争议就是洪某是否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有将财产及证照转移给芦某,是否有协助芦某进行证照的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则洪某违约;若有,则芦某应依合同约定向洪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金。
审理经过: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芦某也聘请了律师,在开庭审理期间芦某律师认为洪某未将财产、证照进行移交也未协助办理证照变更,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交接清单,证照至今也未办理变更。本律师当庭提出,该卤味店为小本经营,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财产清点且芦某也首付了8万元,虽未签订交接清单,但这交接清单并不是实质要件,只要事实上有进行过交接就可以,且对方律师在当庭提交的证据当中,其中包括一份营业执照付正的原件。按照工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营业执照的正本应进行店堂悬挂,付本则应由合伙企业进行保管,在年检登记时使用,很明显该付本本应由洪某进行保管,而当庭却由洪某向法庭出示,这正好说明了洪某已经财产及证照进行移交。至于为什么至今证照未办理变更,则是由于芦某故意拖延,才导致证照无法变更登记。在财产及证照进行移交后芦某有在经营生产加工了一段时间,如果没有进行移交则芦某又如何进行生产加工呢?生产加工的工厂房东均能对此给予证实。后法院依职权向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在工厂房东那了解了相关情况。在第二次开庭时证实了在洪某与芦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芦某有在继续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同时从洪某的手机短信中明确显示出洪某有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提示芦某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审理结果: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判令芦某支付余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本案提示:在诸多案件当中,由于当事人的书面证据不足,导致最后败诉,虽然事实是一回事,但法院是重证据,所有的事实均应由证据进行体现。就好比借款纠纷,如果没有借条,债务人又不给予承认,那么债权人就无法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那么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当中若双方有明确的交接清单,那么开一个庭就已足够调查清楚事实,就是因为没有才导致了洪某应更全面的去举证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幸好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对方律师提交了营业执照付本的原件,间接证明了洪某已将证照进行移交,法院因此才在庭后依职权对本律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对工厂房东进行核实。最后作出有利于本方的判决。
本律师提醒:制作书面材料虽然繁琐,但却是对双方的一种保障,书面材料制作越详细,事后纠纷就更小,即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也能很快的进行审查,并调查清楚作出合法、合理判决。
 
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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