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05-16 作者:王振兴律师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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