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2-05-18 作者:蒋艳超律师
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工商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
本局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工商______字(______)第____号《________通知书》对你(单位)的有关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决定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予以解除。
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解除强制措施而发给当事人的书面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为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结果的蔓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如果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强制措施所涉及的财物或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需要作撤案处理的,则应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适用于解除扣留、封存、责令暂停销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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