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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承兑

发布日期:2012-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因为汇票是一种委付债券,承兑就是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二、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亦不一样。

  (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承兑成立

  (1)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实际是指持票人收到的付款人向其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这一手续办理完毕,即意味着接受承兑。

  (3)承兑的格式。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承兑行为无效。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即使该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1天为承兑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4)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三、不单纯承兑

  1、单纯承兑,指付款人完全依汇票文义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限制或改变原汇票文义所为的承诺;

  2、不单纯承兑,指付款人对原汇票文义或附加限制或予以变更所为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四、承兑的效力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一种绝对责任,表现在:

  第一,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第二,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第三,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第四,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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