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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期”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浅谈“三期”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

岳 玲 利

妇女不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而且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崇高职责,是双重意义上的生产者。所以,妇女的健康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和家庭,而且关系到下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对于处于“三期”特殊阶段的妇女,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保护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工作内容、休假期限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的限制。所谓“三期”妇女,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了解法规对“三期”妇女的保护规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重点从工资待遇、工作内容、休假期限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的制度出发,对“三期”妇女的劳动保护进行研究。
一、关于“三期”妇女的工资待遇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国务院下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工资有工资总额、全额工资(即实得工资)、基本工资之别。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额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也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那么对于工资待遇,三期妇女享受的是“工资”还是“基本工资”?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工资指的是什么工资?笔者认为,这里的工资不能做狭义理解, 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但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生育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关于“三期”妇女的劳动保护问题
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妇女身体的特殊时期,在这个时期给予妇女特殊保护,不仅有利于妇女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也有利于培养健康的下一代。这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结合法律规定,下面分别论述处于各个时期妇女的劳动保护:
㈠经期
在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以上工作的妇女,在经期时应尽可能将其调整至从事适宜的工作,如不能调整时,根据工作和身体情况,给予经期假1-2天,不影响考勤。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规定,第3级体力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㈡孕期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Ⅲ、Ⅳ级的作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具体如下:(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一般不得安排”是指用人单位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㈢产期
对产期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90天的产假和生育待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社会保险按规定支付。
(7)哺乳期
对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关于“三期”妇女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因为5 i, @6 V7 J5 C#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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