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要罚款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张勇律师
深圳市社保局日前发出《关于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温馨提示》,要求用人单位9月20日前自查,未依法参保或者申报缴费的应补报相应社会保险费。
依 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 定》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一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市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保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保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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