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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设备买卖的履约瑕疵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9)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定设备买卖的履约瑕疵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9
-----烟台某眼科医院与烟台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是双方当事人针对现存特定设备的买卖合同纠纷。某公司已明确告诉某医院该设备已经使用过不是新品。某公司在出售这台设备时,仅写明了s4,没有把升级版的字样写在合同上,从诚信角度讲履约是有瑕疵的。某医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主张某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应视为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某公司虽然按时交付了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但双方为欠款发生争议后,某公司将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的治疗卡取走。治疗卡是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某公司擅自取走治疗卡的行为应视为其未完全履行交付货物的责任,其应承担部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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