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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付款后的您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石闯律师

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付款后的您该怎么办?
1、延期交房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首先开发商延迟交房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租金标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购房者也可以以自己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延期交房不仅仅指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已到,开发商仍然没有交付房屋,还包括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没有经过验收合格的情况。
  2、交付房款后,发现开发商并无预售证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以上两条法律的规定,如果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院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开发商应该返还购房款,并且在已付购房款一倍以内进行赔偿。所以购房者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五证”也缺乏真正的认识,所以在审查五证时可能只是简单的看看是否有。但是,对于其是否是购房者所要购买的楼盘的五证并不进行审查,建议购房者在审查时尽量细致严谨一些,如果不能确认时有必要留取一份复印件,咨询专业人士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3、售房前开发商已经将房屋抵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在售房时如果故意隐瞒已经将房屋抵押的事实,并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购房者是在抵押之后购买的房屋,所以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的行为存在欺诈,而且由于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且不能办理产权。抵押权的存在,导致购房者最终不能得到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甚至使用权。所以,开发商除返还购房款以外,还应该在购房款的一倍以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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