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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发奖金应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李海英律师
2008年12月,王某到诸城市某机械公司从事人事专员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2011年11月25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同意支付王某经济补偿6000元。但是,王某到单位领取经济补偿时,双方就2011年年度奖金发生了争议。后王某将该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求该公司支付2011年年度奖金2100元。庭审中,王某称自参加工作以来兢兢业业,单位连续两年都给予发放年度奖金,并且公司绝大多数人每年都有年度奖金。该公司则辩称,王某本年度不胜任工作,并且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均无年度奖金的明确约定,单位有权决定年度奖金的发放。   奖金的设立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一部分,也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表现,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强制调整的内容。劳动法是社会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其公法性质主要体现在对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上,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此类劳动法强制规定的内容,公司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若有违反,将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但奖金则完全不同,它属于劳动法私法性质的内容,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发放奖金,因此,公司完全有权决定不发放奖金,也有权自主决定奖金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式。
  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奖金纠纷处理的基本依据有两个:一是争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没有对奖金的发放进行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委主要依据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该公司没有制定奖金的具体发放办法,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该公司称王某不胜任工作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仲裁委依据公司绝大多数人都有年度奖金的实际情况,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该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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