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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开发)委托合同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徐涛律师
甲方(委托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受托方):
 鉴于:
 1、 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由     公司与乙方合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已获得了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
 2、 项目概况:      房地产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 亩,建设用地面积约 亩,代征地面积约 亩,容积率约  。
 3、 根据乙方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地约定:乙方应协助甲方尽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如该地块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挂牌),乙方承诺以等同于协议出让的价格条件协助甲方获得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
 4、 甲方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开发      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征地手续,包括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工作,委托乙方进行办理。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 委托事项
 1.1 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取得开发      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
 府文件的批复及项目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拆迁等事宜。
 第2条 委托费用
 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完成第1条1.1款委托事项的委托费用适用包干原则,多不退少不补。
 2.2 第1条1.1款委托事项,即      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按照建设规划用地每亩  万元人民币、规划代征用地每亩  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委托费用共计  万元人民币。
 2.3 甲方支付的      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包含征地补偿费、拆迁费、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应计入甲方的成本。
 2.4 除上述所列费用之外产生的其他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建安成本、管理费用等,由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别承担。
 第3条 委托时间
 3.1 开始时间:甲方原股东               转让股权完成的时间为准,即以甲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为委托事项开始之日。
 3.2 完成时间: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本合同第1.1款约定的委托事项。
 第4条 付款时间
 4.1       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由甲方按照实际征地交款(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时间和金额予以按期足额支付。用款时乙方需提前申请用款,并将用款时间、用途填写清楚,甲方应按照急款急用、不影响项目开发进度的原则及时审核、及时支付。
 第5条 委托溢价
 5.1 经甲方财务核算,若      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已经超过 万元(不含 万元)时,甲方应在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利润的 %。
 5.2 经甲方财务核算,若      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在  万元(含  万元)以下时,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实际利润的 %。
 第6条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应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委托包干费用的,应每日按当期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不退还已为该项目支付的全部款项。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赔偿款。
 6.3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因为甲方逾期支付委托费用导致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应相应的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6.4 若乙方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按投资股权比例所分配的利润中予以直接扣除。
 6.5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
 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7条 争议的解决
 7.1 如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8条 其他
 8.1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自乙方与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甲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
 二零零五年 月 日         二零零五年 月 日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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