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医疗卫生 >> 查看资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B010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证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市〔 200325号 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本市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补证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补证的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办理。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www.bjda.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证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证 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根据办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证申请表》;
3、在《首都医药》上登载的遗失声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和申请材料目录;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补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予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本市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补证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办理;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补证的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办理。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样表下载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证申请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