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诉吕XX、第三人苟XX、XXXX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程X,男,汉族,农民,19XX年XX月XX日生,XX市人,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吕XX,男,汉族,农民,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50XXXXXXXX.
第三人:苟XX,男,汉族,农民,现年41岁,住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12)X立字第02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2012)X立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XX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 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7日早上七时许,被上诉人吕XX操作两辆装载机,闯入原告承包地,强行利用装载机将果树铲毁,致使土地无法耕种,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35000元。被上诉人吕XX故意铲毁果树损害上诉人经济利益,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经交涉未果,上诉人于2012年5月12日列吕XX为被告,列苟XX和XXXX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2012年5月24日,XX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上诉人认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理法院时的被告是明确的,对此,敦煌市人民法院也是认同的。、然,一、XX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三)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原告提起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的被告是明确的,就是被上诉人吕XX,是他亲自操作装载机将果树铲毁。他是直接侵权人,事实是清楚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项,原告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起诉时,在民事起诉状中详细地写清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四个条件,XX市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二、退一步讲,即使吕XX受雇于苟XX,吕XX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被上诉人吕XX直接造成的,具体侵权行为是由吕XX实施的(这一点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也是认同的)。作为直接侵权人,他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上诉人吕XX确实是接受第三人苟XX的雇佣,那么被上诉人吕XX与苟XX都是侵权行为人,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上诉人只起诉被上诉人吕XX而列明苟XX是第三人以期通过法院查明有关事实符合有关规定。
三、XX市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苟XX、XXXX村民委员会已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起诉人程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错误的。
首先,争议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由上诉人承包经营。在被上诉人强行利用装载机将果树铲毁之时,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上诉人处。上诉人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截止目前都在上诉人手中,且仍在承包经营有效期内。第三人苟XX、XXXX村民委员会又怎么能够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这个使用权具体是什么权利?由哪个权利证书确认的?它能对抗上诉人手中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吗?
其次,假设被上诉人苟XX、XXXX村民委员会确实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也完全符合受理条件。上诉人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其损坏上诉人承包经营土地上果树的法律责任,两第三人却以取得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为由抗辩,这是牛头不对马嘴之说。人民法院应当清楚,由侵权而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和土地征用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与某些人所臆想的上诉人诉两第三人征地合同案不是同一案件!
四、XX市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有违形式公正的司法原则,自行取证、确认证据效力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但权力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法院根据审理案件需要可以调查取证,但“根据审理案件需要”,而本案现在没有到审判庭,还在立案庭,而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只看起诉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即可。怎么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就主动向两第三人调取证据?立案庭的法官是什么时候确认两第三人的主体资格的?这些工作都是审判庭法官的职责啊!
最重要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任何证据,都应该经过当事人质证、审判庭查实,方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本案中,“苟XX、XXXX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敦政土拨[2011]第73号关于敦政土建0693号地块出让供地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证据”上诉人都没见到过,自然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质证,更未经审判庭法官审查。那么,立案庭法官怎能以这些证据作为裁定本案不予受理的依据呢?
故请贵院纠正XX市人民法院的错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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