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潘某诉杭州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5-28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4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潘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被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达成一致调解:
一、被告于2012年5月12日前支付原告*****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加付给原告*****元,且原告可就被告未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11年09月,原告与被告达成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如下:原告在提出辞职时起,向被告移交手头的一切工作,并且双方必须在2011年***月***日前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由被告支付原告***万元,2012年1月份支付原告***万元,剩余款项在2013年***月份前分2笔支付。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依约支付过股权转让费。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上述款项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又于2012年***月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置之不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和预期违约,故而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上述款项和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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