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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律师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2-05-29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依法从事以下工作:
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它法律帮助。 2、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 3、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一)陈述案件事实;   (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6、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 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7、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 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接受委托: (一)、接受委托: 1、委托人: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时间: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二)、签订委托合同: 1、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四份: 示例: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 : 年 月 日 2、向检察院、法院递交专用介绍信:介绍信格式: 律师事务所函 ( )第 号 ____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三、 查阅卷宗材料: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1、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主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证明内容,分析其是否存在不合法、不真实、无关联的情形,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不能排除疑点的矛盾;分析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分析证据瑕疵是否可以弥补,如何弥补; 4、 阅卷时,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5、 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四、 会见被害人: 律师会见被害人时,应当注意被害人与律师的谈话内容和其与侦查机关或者检查机关的谈话内容是否相同,并询问不同的原因;对于能够认定被告人犯罪但检查机关尚未调查的问题,应重点核实;对于谈话中发现的证据材料的矛盾和疑点要进行核实和澄清,找到排除疑点的办法。 律师会见被害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被害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请被害人补充或者改正。在被害人确认无误后,应当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五、调查取证: 根据《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对于通过和被害人会见以及其他方式了解到的能够认定被告人犯罪但公诉机关尚未调查、核实清楚的问题,律师应当申请检察机关收集相关证据。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调查的,则代理律师可以自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应该调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被害人本人的正常收入,因受伤害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丧失;医疗救治费用,与医疗相关的费用;当地的人均收入和支出,被害人抚养好或者赡养的人员、人数,被告人的收入和支付能力状态,等等。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依据。 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身份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络方式等,有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告知其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要询问其是否愿意到法庭作证。调查笔录要详细记载被调查事项的各方面情况。调查笔录必须经吧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补充或者修改,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并按手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以上笔录经确认无误”的说明。 六、参加法庭调查: 公诉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依法指导、协助或者代理为他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1、 陈述案件事实,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说明被告人犯罪下午造成的损害,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和计算依据; 2、 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3、 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4、 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5、 对各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6、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7、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 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七、法庭辩论: 在法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当与公诉人相互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通过论证证据证明的事实,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 2、 论述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的意见和法律依据; 3、 论述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 4、 对被告的处罚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5、 阐明被害人损失的索赔及其法律依据。 八、提请检察院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者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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