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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关于医疗损害章节的规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日前在绍兴举行的全国卫生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会议上,参加制定和起草《侵权责任法》的专家、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一处处长杜涛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只要有过错,医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处理医疗纠纷遵循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说一定要经认定为医疗事故。
  但杜涛强调,“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是构成侵权的要件,必要的时候,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紧急情况下,医院可“擅自”抢救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有一条补充规定,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医院可实施必要的医疗抢救行为。
  这一规定也让很多人想到了2007年的李丽云案。孕妇李丽云因丈夫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当晚,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亡。最后法院判决,医院不构成侵权,但自愿补偿其10万元。很多专家解读说,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院就可以大胆实行手术了。
  但杜涛特别强调其中“意见”两个字,也就是说,在患者或家属拿不定主意,不能决定要不要做手术时,医院可采取必要措施。但如果患者或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这种情形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在这一点上,可能很多媒体有误读。
  医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医院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杜涛介绍,以前对于患者使用不合格的医用产品,对身体造成损害的,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患者与医院交涉,医院常会说:医院没责任,你自己去找厂家。但《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院方的责任,为患者维权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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