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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引发杀人案,被告人段某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110网律师

邻里纠纷引发杀人案 被告人段某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辩护人 秦康 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审理经过
家住徐水县某家属院的被告人段某(女)因怀疑对门邻居被害人王某(女)经常剪破其晾晒在楼道内的衣服,由此发生争执后怀恨在心。2011年6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段某趁被害人王某下班回家开门之机,持菜刀向被害人王某头部、颈部、胳膊、手部连砍数刀,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秦康律师作为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后在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从轻判处被告人段某无期徒刑,段某服判未上诉。
二、辩护人在本案中的基本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段某认罪态度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投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也已认罪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当对被告人段某自首予以认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段某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妄想性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办案体会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即被告人段某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观点:案发后被告人段某让他人打电话报120、110并在案发现场等候警方前来处理,其自愿将自身置身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也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自首及自动投案情形相符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该条意见后从轻判处被告人段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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