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
一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4月生于武汉市蔡甸区,汉族,中学文化,汉阳区某公司职工。2011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2011年12月21日9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为“爱丽舍”轿车,沿汉阳大道往蔡甸方向行驶。当行至王家湾前路段时,由于被告人王某驾车精力不集中,临危措施不当,将同向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周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郭某、周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黄某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汉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周某、张某、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 辩护效果
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王某致死两人,并负全部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站肖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对判决表示满意,对两位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
三 辩护思路
1王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足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
2 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抚慰已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积极救治受伤的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郭某、周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二被害人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赔偿了被害人张某、黄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3 被告人王某主动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判处被告人王某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 交通肇事逃逸案 1个回答0
- 急求问:交通肇事逃逸 4个回答0
- 交通肇事逃逸被抓,在交警协商书上签字了,之后肇事方耍赖,请问怎么 7个回答0
- 交通肇事逃逸被抓,交警协商,但逃逸方耍赖,请问怎么办? 0个回答0
- 交通肇事逃逸 16个回答0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李某袭警罪案
- 湖北房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22人涉嫌“帮信”案
- 刑期十年二审改判一年,权利是争取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