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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甲方(遗赠人、被抚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抚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抚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抚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抚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1)房产:
  (2)机动车:
  (3)存款:
  (4)其他财产:
  第二条 乙方抚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 元。
  医疗安排:乙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 元。
  其他安排:
  第三条 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 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本协议。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 办事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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