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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用建筑节能立法执行效能的实证研究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会
【摘要】建筑能耗在能源消耗中占据重要比例,民用建筑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化的民用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以《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绩效的实证研究为范本,通过总结《条例》所取得的执行效能和遇到的执行阻碍并分析成因,进而提出增强民用建筑节能立法执行效能的建议。
【关键词】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执行效能;立法评估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范本的选择

  目前建筑能耗占到全社会终端能耗的27.5%,建筑节能已上升为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建筑节能任务的完成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节能减排总体任务目标的实现与否。基于此,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乃至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密度和力度都在加大,形成了主要包括《建筑法》(1998年)、《节约能源法》(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2010年修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等近十部法律法规。为了配合中央立法的实施,有地方立法权的各省市也相继出台本地方的民用建筑节能法规。[1]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法治状况如何?是否达到节能减排的国家目标?如果执行效能不高的话问题的症结何在?如何加强建筑节能立法的可执行力,提升其效能,成为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通过个案研究的方法,选择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研究范本,在对条例实施立法评估所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分析条例实施取得的实施绩效和遇到的执行阻碍,力求挖掘其中在理论和制度上的深层次原因,为地方性法规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融合提供解题思路。

  选择青岛市地方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青岛市的民用建筑节能立法较为完备,配套规则比较系统,可以较客观地展现法规执行的效能。青岛市自1986年以来以“较大的市”资格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在近30年地方立法史中,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超百部,立法技术日臻成熟。《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8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后较早出台的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其执行效能,还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配套制度或措施,如《青岛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青岛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青岛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的通知》等。

  第二,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起步早,积累了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青岛市建筑节能工作在国内同类城市中起步较早,1998年就开始推行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在国内最早采用海水源热泵这一可再生能源技术。2009年节能降耗幅度居山东首位,2010年5月被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可谓建筑节能经验丰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第三,条例实施一年多后,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本文作者承担了立法后评估项目,较全面地了解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节能改造的企业和业主等多方主体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态度以及对这项工作的参与度,掌握了大量数据,翔实的数据足以支撑本文的实证研究。

  二、《条例》执行成效及其原因

  (一)《条例》的执行成效

  《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实施需要,青岛市又制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划和技术图集等。执行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完善配套政策,严格执法,建筑节能工作得以顺利推进。2010年,全市完成节能建筑102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57万平方米,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20万平方米,节约标煤约为13万吨;节约土地约为3000亩;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5万吨;利废400多万吨。

  条例实施所取得的具体成绩有:

  1.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要求

  条例施行前在立法准备阶段就开始严格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指标进行计算设计,保证从工程建设的源头就贯彻执行建筑节能要求,已连续5年节能设计达100%。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施工,连续3年节能施工达100%,领先全国20多个百分点。

  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建立闭合式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打造“一二三四”监管模式。即对建筑节能从立项、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销售结束,进行全过程监管;把好两个关口,即把好建筑节能材料和建筑节能认定两个关口,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及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得应用到工地上;做好三个结合,即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与墙改基金返还相结合,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返还墙改节能基金;抓住四个重点,重点是抓好项目立项前的用能评估、规划许可前的节能审查、施工许可前的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前的节能认定四个关键环节。项目用能评估报告审查不通过,建筑不能办理立项手续。施工图审查不通过,不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建筑节能认定或节能认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2010年全市新建节能建筑1020多万平方米,节能建筑占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00%。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展开

  目前,青岛市绝大多数既有建筑为非节能建筑,采暖能耗占青岛市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2008年,青岛市开始试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选取海情花园小区进行试点。经过改造,居民家中夏季室温降低了二、三度,冬季供暖季室温提升了四、五度,空调等使用率大大降低,能耗应明显下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小区被住建部评为“国家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技术集成示范项目”。在试点的基础上,青岛市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共完成303万平方米的改造,超额完成任务。

  3.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十一五”期间,通过国家专项资金的引导,青岛市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累计实现投资50亿元。2010年,青岛市和即墨市分别被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和示范县,成为国内同类城市中唯一获得市、县两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城市。目前,19个项目被评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筑面积600多万平方米,全年共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34个,约120万平方米。

  4.建筑节能技术推广顺利

  一是新型建材应用取得新进展。取代粘土砖瓦的新型墙材市区应用率达到100%;节能门窗、外墙保温材料、PPR等新型给排水管材、新型防水材料全面推广应用。二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试点成功,2010年综合再生处理建筑废弃物100万吨,今年将达到200万吨的处理能力。

  此外,还积极开展了农村建筑节能试点,建成了“青岛市偏远贫困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及新材料、新能源利用示范工程”,为农村建筑节能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提升《条例》执行力的主要经验

  1.《条例》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它直接决定了地方立法的执行力和适用性”[2]。有学者认为,法律不是被创制的而是被表述的。这表明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受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状况、人的认知、甚至环境等诸多影响。为使立法更突出地方特色,青岛市人大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加强了立法预测。2009年4月初展开了民用建筑节能调查,7月就《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收集并分析了许多有价值的立法信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条例》就具有了一定的前瞻性、可行性和地方特色。

  如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作为上位法的《可再生能源法》就非化石能源、太阳能光伏发电做了原则性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指出的可再生能源仅为太阳能;[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等。[5]

  《条例》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优势,规定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技术,如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并鼓励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6]其中,浅层地能就是根据青岛特有的能源现状所作的创新性规定,而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则是根据青岛的科技发展情况所作出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鼓励性规定。在此领域,青岛市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至2010年,青岛市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已经达到了34个,预计至2011年年底,青岛市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光伏建筑应用装机总量将达到20兆瓦以上。这一事实也验证了有时效性和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才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鼓励对民用建筑本身实施绿化以降低建筑能耗。[7]而《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上位法中均未有相关规定,《条例》审议通过前其他省市相关立法也未见到,反映了《条例》的前沿性。建筑物绿化能有效降低建筑物能耗,避免城市热岛效应,[8]新加坡、日本、美国芝加哥、匈牙利的布达佩斯等许多国家和城市都大力倡导建筑物绿化,国内的重庆、成都是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有了建筑物绿化的实践。《条例》这一前瞻性规定既体现了未来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向,更是一种建筑节能的新概念。

  2.加强《条例》配套制度、规划的建设

  结合《条例》的实施需要,青岛市制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划和技术图集,如《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青岛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青岛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青岛市2009-2011年建筑节能专项规划》、《青岛市可再生能源应用规划》、《青岛市海洋新能源利用专项规划》、《青岛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65%标准)》、《青岛市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体系技术规定》、《STP超薄绝热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图集》等。同时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如能源消耗统计制度,[9]用能监测制度等,[10]为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和制度支撑。

  3.创新执行监管体系和建立专项检查机制

  《条例》为创新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打造了闭合式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和“一二三四”监管模式,还建立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机制。如青岛建委市在2010年用三个月的时间对全市218个在建以及竣工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建筑节能的“拉网式”检查,应该说条例使这些执法活动有法可依,保证了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节能标准。

  三、《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立法问题

  1.个别条款表述含义不清,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如《条例》过多使用“有关”这类不确定的语言。[11]一旦进入执行阶段,这类条文很难为执法提供明确、清晰的依据,影响《条例》执行力。

  2.《条例》个别条文之间存在抵触。如《条例》第五条规定了节约资源的立法原则,但第三十五条[12]对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建筑强制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这一规定违背了节约资源的原则。实际上,热泵作为一种新型能源,其运行费用比太阳能还低40%,青岛已开始在建筑物上使用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技术。[13]建筑物如果使用了更先进的热泵技术,就不需要使用太阳能,若强制使用太阳能,一是造成资金的重复投入,二是影响城市美观。但如果不使用太阳能,审核认定程序的程序非常复杂。

  (二)体制问题

  1.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有待加强

  随着国家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日益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建设管理部门纷纷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住建部将原“科技司”更名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下设墙改处、建筑节能处等部门。广州、重庆、杭州等均设有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青岛市于1998年成立了“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编制20人。近年来该单位职责日渐增多,承担着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墙改监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住宅产业化、建设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大型公建监管等诸多工作,人力物力明显不足。青岛下辖的五市三区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则缺失严重,虽然有专人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但仅一区级市设立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2.节能资金来源单一,融资渠道狭窄

  青岛市的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14]部分来源于国家专项补贴,[15]主要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大型公建的监管,用于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很小。银行尚未向政府提供建筑节能贷款,又无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融资渠道基本处于缺乏状态。

  (三)执行问题

  1.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推进难

  推进难的原因主要有资金问题和产权问题。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综合成本在230—320元∕㎡之间,其中国家财政补贴45元∕㎡,市财政配套45元∕㎡,改造缺口资金在100-200元/㎡,其他缺口资金由居民自筹,居民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改造意向。

  产权多样化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另一个棘手问题。我国房屋产权形态呈现着多样化状况,产权主体有国家、集体、私人、外方、中外双方等多种产权人。按《条例》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就给产权私有和共有形态下的建筑节能改造带来很大困难。在没有强制规范的情况下,政府很难代替产权人决策,共有产权人之间也会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形。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政策不完善

  2010年青岛市被评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始规模化发展,但可再生能源建设方供能主体地位确认、供能价格没有得到权威认可、配套费减免和激励措施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16]这些问题在已投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小区中已经显现,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

  3.技术指标和处罚措施欠缺

  对能耗超标企业,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对建筑节能,一是没有确定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能耗标准,二是缺乏对能耗超标建筑的处罚措施。没有能耗标准,就无法认定能耗超标建筑,退一步说,即使确定了能耗超标建筑,也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

  4.尚无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的实例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二者在司法审判中均可作为办案裁决依据。地方立法应该在行政区域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法院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地方立法审判具体案件是考察地方立法执行实效的一个视角。据调查,目前青岛各法院尚无以《条例》为审判依据作出的裁判。

  没有判决并不意味着没有纠纷。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就节能设备安装频发争执。发生争执的原因包括开发商强推安装的太阳能环保设备价格过高,房屋已有地暖,再安装太阳能要二次交费,作为新兴产品的太阳能环保采暖设备应用前景尚不明了,开发商安装太阳能节能设备动机不纯。[17]业主的分析或许有些偏激,但能引起我们对《条例》的执行实效进行反思。

  (四)执行力问题的原因分析

  1.建筑节能的立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

  “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指向这个目标,即实现在某地某时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2]明确的立法理念,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最高原则,立法理念落后或是缺失,将会导致地方地法成为一纸空文。我国现在大力提倡循环经济,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法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但《条例》未能及时予以反应。立法缺失循环经济的理念使《条例》没有响应《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18]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只字未提,而在当时青岛已经有了垃圾转化再利用的实践,[19]理念的缺失间接形成了对民用建筑节能实践发展的桎梏。

  2.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足

  地方立法的价值不仅限于细化实施上位法,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创立法律、行政法规未涉及的规范。“正因为单有中央立法不足以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不足以反映各地平衡的状况……才在中央立法之外,再辟地方立法的蹊径。”把握和处理好不抵触原则,涉及地方立法的空间,是解决地方立法特色的关键性前提。一部好的地方立法应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反映本地特色,使地方立法保持其应有的实际价值和作用。如前所述,对能耗超标企业,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在建筑节能领域,缺乏能耗超标建筑的处罚措施,《条例》在这部分内容上同样空缺,没有起到填补上位法空白的作用。

  3.各执法部门未形成协调沟通机制

  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但事实不然。如在供热收费采用何种收费方式和收费政策,建委、市政公用局和物价局认识不统一:市建委积极推行热计量装置在新建民用建筑和已改造民用建筑上的安装,主张计量收费方式。市政公用局则主张多元收费方式。物价局给出的收费政策是“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多部门掣肘,必然会影响条例的贯彻施行。

  4.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

  建筑节能较强的正外部效应需要制定相应的激励制度。由于建筑节能的公共品性质,消费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出于自利考虑,不愿单独承担节能成本。对开发商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的建筑节能激励规定,开发商只是被动地执行节能要求,且节能所得收益多由使用者和社会分享,利益的分配不均也使开发商对建筑节能产业望而却步。

  《条例》中规定的激励制度包括财政补贴制度、专项资金或基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分户计量收费制度。但这些激励制度的执行实效并不尽如人意。财政补贴往往数额不大,有时到位率达不到百分百;专项资金制度虚置,青岛目前还没有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制度与新科技的发展并不同步,如STP保温板是目前全国A级外墙外保温材料的最佳选择,安全又节能,但购买和使用这一新科技材料却不享有税额抵免的优惠,因为它并未出现在优惠目录里,这就使得税收优惠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变得口惠而实不至;由于供热体制改革滞后,分户计量收费制度在青岛并未真正施行。激励制度的整体失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条例》的执行实效。

  四、增强《条例》执行效能的途径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条例》施行后取得了突出的绩效,也存在大量的问题,增强《条例》执行效能的途径应当如下。

  (一)以地方具体情况为立法根本

  “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要保障地方法规的生命力,必须以地方具体情况为立法根本。严寒的北方地区与炎热的南方地区,城市住宅与村镇住宅、住宅与大型公建之间在能源结构方面、发展模式方面、能源应用等方面各不相同,所面临的矛盾、问题显然不一,而解决矛盾、问题的途径、方式也决不可能一致,因此在进行建筑节能立法时首先要强调从地方情况出发,同时注意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避免短视。

  (二)理顺执法体制

  目前,青岛市已经成立了“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青岛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加强节能工作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虽然,建筑物节能也包含在大节能这一大框架之下,但是其规划审批、税收优惠、科技利用等方面又具有其特殊性,且涉及诸多部门,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指挥协调。

  (三)健全经济激励机制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激励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市场规律推进节能,对于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除继续实施财政补贴、奖励等方式外,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出台相关激励优惠政策,支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如近期出台房产税,应对国家认定的绿色建筑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针对制约建筑节能工作的“瓶颈”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可再生能源供能的收费标准或指导价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电价优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相关政策等,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作者简介】
刘惠荣(1963--),女,山东济南市人,教授,博士,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及立法学研究;李华(1976---)女,山东烟台人,讲师,硕士,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


【注释】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后出台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法规目前为上共有10部,涉及的省市分别是:山西省、湖北省、河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沈阳、青岛、南京、长沙、广州。
[2]刘惠荣、李鸿飞:《地方立法的经济学分析》,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57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6]《条例》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第三十五条青岛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相关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鼓励其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7]《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8]城市热岛效应,(Urbanheatislandeffect)指城市温度高于郊野温度的现象。由于城市地区水泥、沥青等所构成的下垫面导热率高,加之空气污染物多,能吸收较多的太阳能,有大量的人为热进入空气;另一方面又因建筑物密集,不利于热量扩散,形成高温中心。在近地面温度图上,郊区气温变化很小,而城区则是一个高温区,就象突出海面的岛屿,所以就被形象地称为城市热岛。
[9]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了《关于开展既有民用建筑基本情况普查摸底的通知》文件,在2008年建筑能源统计基础上建立了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已完成辖区内城镇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2009年能耗统计。
[10]建立了青岛市民用建筑用能检测平台,对建筑用能情况进行检测。已在市政府办公大楼、市北区政府办公大楼、佳世客购物广场、府新大厦、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等30个项目上安装了能耗监测设备,通过对各项建筑用能监测数据的详细分析出具用能审计报告,全年对50栋公共建筑进行了能耗审计并公示耗能情况,对30栋大型公共建筑及机关办公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试点。改造后佳世客购物商场年可节约45万度电,莱西良茂商场节能约15%。
[11]如《条例》第四、六、十三、四十条。
[12]《条例》第三十五条: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13]如青岛奥帆中心就是得用海水源热泵技术让海水来调节室内温度。
[14]市财政局每年的民用建筑节能资金3000万元。
[15]青岛获评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国家补贴8000万元,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也会获得一定的国家财政补贴,目前青岛的19个示范项目获得国家财政补贴2.77亿元。
[16]国家发改委曾在2006年颁行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但青岛市并没有确定可再生能源的供能价格,这与当时青岛的可再生能源尚未开始规模化发展有关。国家发改委在今年8月1日下发通知,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可以看出,这一通知只涉及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不包括其他可再生能源的供能价格,且只是规定了价格上限,具体供能价格仍需由各地参照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
[17]枣山家园纠纷再起,开发商强装太阳能是为巨额补助?//news.sina.com.cn/o/2010-10-20/181718260641s.shtm。l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水和预拌砂浆。
[19]案例一:利用黄岛大炼油项目产生的石油渣研制新型建材项目。目前,该课题中的“新型绿色砂浆性能与应用研究”项目已通过科技局鉴定,产品标准已基本编制完成,并开始在警苑新居等3个试点示范工程进行小规模的应用。
案例二:利用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白泥、粉煤灰)生产砂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材项目。扶持青岛绿帆建材公司进行科研生产,建筑垃圾转化率可达100%,年处理建筑垃圾能力达到100多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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