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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约 需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5月3日,李某到某制衣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6月1日,李某查出自己患有脑血栓,不能再继续工作,故病休在家,单位支付了他病假期间的工资。由于他不能继续工作,现在单位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问:“单位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延庆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告知李某的医疗期应该为三个月,现在医疗期已满,在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合同,但是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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