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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视角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博弈关系

发布日期:2012-06-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权力因执行者不同,有不同类别。执行者是国家机关,称为国家权力,执行者为社会,称为社会权力。本文在论权力含义和属性的基础上,引出宪政的核心论点即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由于其腐败性和运作中的异化问题,需要社会权力的制约。笔者欲从宪政角度探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为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和社会和谐目的的达成作出努力。
【关键词】权力异化;宪政视角;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关系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进入法律社会以来,国家权力已经成为法学界不可忽视的核心论点,从隐性状态到显性状态,产生了有关国家权力的许多学术探讨。国家权力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整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一部分人的有序管理和统治,而这种管理权和统治权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被管理者来说是种权力。“权力的本质是腐败”[2],导致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滋生道德的沦丧和民主的缺失。因此,在论述国家权力之前,笔者从权力自身角度出发,分析它的界说和本质属性,为后文做下铺垫。

一、权力的界说与本质

(一)权力的各种界说

关于权力的词源,据说英文的power来自于拉丁文的potestas或poteniia,这两个拉丁词又都源自Potre,意思是“能够”。在古罗马人眼里,poteniia指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potestas则还有一个更狭隘的政治含义,指人们通过协调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3]从已有研究看,学者对权力的理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能力说。权力是行为主体所具有或拥有的一种影响其他行为主体的能力。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使用权力,意味着他或她拥有一种用来影响其他行为主体行为的能力。塔考特·帕森斯认为:“权力通常意义上是这样一种能力:当某一义务用合法方式去实现集体目标时,以及受到抵制而制裁此抵制以确保执行时,能确保集体组织系统内单元间各相关义务能得到贯彻。”[4]而美国学者罗伯特.伯恩鲍姆提出,权力是一种能在他人身上产生预期变化的能力,是一种影响他人,并使其按照要求行事的能力。[5]

2.关系说。权力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存在[6]。没有这种关系,权力犹如物体的本事特质,无法发挥它的功能,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力可以让另一方作出达成其意愿的行为。M·福柯认为,权力是各种势力关系的复合体,这一复合体是各种势力关系在其中产生作用和构成它们自身组织的领域中固有的;权力必须被理解为这些势力关系通过不断的斗争和对抗,改变、加强或颠倒它们的过程;权力必须被理解为这些势力关系相互获得的支持。[7]

3.资源说。时代的变革源于资源所有者的转换。而这种资源恰恰为权力提供基础力量,因此有学者认为权力即是资源。作为结构功能论的创始人帕森斯把权力视为一种系统资源。社会系统为满足社会功能的需求,形成了四个重要的子系统: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而政治系统生产一种资源,即权力或职权,它以此来交换经济系统生产的资源。[8]

4.影响力说。权力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的力量。达尔在《现代政治分析》中将权力等一系列相关概念,糅合成一个综合性概念:影响力——用于表述权力的概念。达尔举例说,如果某人站在马路上命令车辆都左拐或右拐,车辆都不会执行他的命令,而警察就有这种权力。伯兰特·罗素认为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9]

本文认为,权力既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关系,还是一种资源,这是由它本身的丰富内涵造就的。任何主体只要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10]

(二)权力的本质形式

黑格尔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权力的主体、能力、受体、关系是权力的本质内容,权力的属性则为其本质形式。

1.权力的强制性

权力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它规训着社会行为的方式和性质。不论如何认识权力的实质,都必须承认权力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没有约束力量的权力是不值得讨论的。在任何社会组织中,都可以看到权力的存在:学校教学纪律的遵守、企业科层制的管理、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等等。权力之所以必需具有强制性,是因为社会资源的分配需要某种支配性的力量,以保证生产或组织的顺利运行。

2.权力的扩张性

权力的扩张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权力本身看,权力体现为一种强势的力量,在没有障碍和阻力的情况下,它会不断地显现和膨胀,这是它的自然属性。二是从人性的弱点看,人们的虚荣、欲望,以及权力本身的诱惑,使得人们会尽一切努力不断扩大自己拥有权力的影响和势力范围,这是它的社会属性。权力的这种扩张性,使得权力在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容易被滥用。孟德斯鸠曾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的扩张性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腐败。

3.权力的不可放弃性

权力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人民的授予,旨在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具有责任性。权力的行使是出于公益,权力对权力者而言,是一种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是权力者的义务。出于对让渡者权利的保证,权力的享有者、执行者不可放弃权力。

权力还具有侵犯性、不对称性、依赖性、工具性、运行性等特性,但是根本特性本文认为只有一个,即扩张性。权力的其他特性都可以从根本特性转化或解释而来。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执行群体意志的,存在于一定主体和客体的双向关系中的强制力量。

二、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性

(一)理论前提

权力主体多元化为权力的多元化提供理论前提。权力拥有者是国家,就称为国家权力;是社会组织或某个群体、或公民个人,就是社会权力。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国家产生之前,社会权力已经出现萌芽。人类原始社会只有分散的部落群体,但部落既然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就必然要对内部成员有一些原始权力,以维护其共同生活的持续。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逐渐形成国家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后者本是社会赋予的,或者说,是国家“吞食”了社会的权力和权利,反过来用国家权力统治社会。[11]国家成为“独立于社会之上又与社会对立”的“超自然的怪胎”。[12]权力本身的矛盾是权力演化的直接原因。社会的种种矛盾之所以永无完结,原因是有不断产生它的矛盾源的存在。所谓“矛盾源”,即是客观存在的自然形成的或发展变化导致的现实差异,以及这种差异代表着的人们不同利害,或人们对现实的差异认识的不同所引发的思想上的甚至政治上的对立与斗争。[13]矛盾的核心是利与害的关系,而权力之争是最大最高的利益之争,权力之中有一切。所以权力本身的矛盾成为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的直接原因。

(二)实践基础——历史环境:资产阶级壮大,社会团体出现,民主意识增强

经济上,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在封建专职国家,国家权力的强制力远胜于自然人权力以及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力。不过在古代雅典的民主共和国,其城邦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并存的,市民享有决定国家大事的权利。权力源于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市场积极的形成于发展,社会主体拥有了自己的资源即资本,壮大了独立自主的力量。资本就是一种较强大的社会权力,它是作为支配劳动力即剥削劳动者,进而支配社会和影响,控制国家的权力。这样,市民社会逐渐与国家分离,产生二元对立的局面。

政治上,各类政党、政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断产生。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先后登上历史舞台,封建王朝权力的垄断和禁锢被冲破,政治热情激发、人心向往,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政党成为竞争权力、抒发民意的工具。

文化上,人们思想开化、维权意识加深。出现了媒体、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利益团体代表部分公民权利的主体。

这些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二元制衡,以及权力分立为行政、司法、立法权提供前提。权力社会化的过程主要体现在行政权向社会的部分转移,司法权的社会性以及立法权的社会参与。它提高了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三、宪政视角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

(一)我国国家权力的内容和宪政基础

1.国家权力的内容

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的实质是反映和代表占支配和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从国家权力的构成来说,主要包括层次不同的两部分:

一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主权或统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最早系统论述国家主权的布丹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永恒的权力”,其主要特点在于,主权是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不受法律约束、不受时间限制的永久权力。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二是国家的一般权力,即治权中的国家治理权。就它们的相互关系而言,主权是对国家一般权力的概括和抽象,而国家的一般权力则是派生于主权的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它们在是否可分的问题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主权不可分割,一般权力可以分割,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规定了宪法的实际内容,保证了宪法的实施。[14]

2.国家权力的宪政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益的宣言书。在民主国家,宪法权力就等于国家权力。之所以用宪法权力,是为了强调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规定,国家机关行使超过宪法范围的权力是违法的。

近代人们以社会契约论为国家的权力基础,自然权利让渡出一部分转化成了国家政府的权力,未让渡的是公民权利。据此,国家权力源于人们的权力并服务于公民管理。国家权力的存在必须以服从公民权利为前提,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因此权力的合理有效运行对于公民权利的保证、社会安定和谐至关重要。权力的所有者和执行者可能不同,如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人民,而执行者是国家具体而言是国家机关,主体的不一致会为权力异己埋下伏笔。而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部分,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走向无边界的状态,将国家权力作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很有必要。[15]宪法从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宪法构建国家权力的基本框架,确定国家权力的组织活动原则[16],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又保障了宪法的实施。

(二)社会权力的含义和存在环境

对于什么是社会权力,郭道辉认为:“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与国家(政府)的支配力。”[17]本文认为社会权力可以看做是统治权中的治权中的社会治理权。社会权力由分工而产生,其主体是社会主体,除了国家和政府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成为社会权利主体,这些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非执政的政党等。社会权力拥有相当的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与精神资源,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对社会的影响力。这些社会资源可以形成某种统治社会、支配社会进而左右国家权力的巨大力量。

社会权力依附于法治社会,只有在法治的环境里才会得到全面的发展。法治社会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具有永存性、全部社会生活民主化、自由化的特征。自由的氛围能够让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充分表达言论和创造力,避开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收集足够的资源。

(三)宪政视角下二者的博弈关系

国家权力的配置中第五个配置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18],系称统治权与自治权的关系,本人认为也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国家权力来自于社会,其最终的发展方向是不断回归社会。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是冲突和制衡的关系。

1.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相同之处

首先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同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都具有权力的普遍属性,内容要素相同,包括主体、客体、关系、能力。其次同源。权力源自社会,国家权力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的出现而产生,社会权力早于国家权力,恩格斯把它称为“国家权力的萌芽”。并且国家权力最终会消失在社会中。再次,价值相同。权力源自人们权利的让渡,它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而存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是维护权利的两种方式,都是以促进民主社会、公民权利自主为目标。

2.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不同之处

其一,二者性质不同。国家权力是为了公共利益服务而存在,是公权力,而社会权力则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力属性。社会权力对社会组织内部而言是公权力,对外部其他对象是私权力。其二,主体不同。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机关,社会权力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其三,自主性能不同。国家权力具有强大的责任性,国家机关不可放弃权力,必须履行职能和职责,社会权力则源于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和意愿,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觉得是否施行权力。其四,效能途径不同。最高国家权力为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央到地方,体现自上而下的指向性,社会权力自发于市民社会,从基层开始,体现自下而上的路径。

3.二者的互控互动关系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本质上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通常以互控互动的关系表现出来——在这种博弈关系中,国家权力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社会权力扁平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同构性等,构成了改革开放前中国政治的基本特色。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打破了这种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的权力秩序模式,将应当属于社会的社会权力——自治权归还给社会。在其现实性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体现在三个层面:

其一是作用方式上的互控。国家权力的统治意志要有效贯彻实现,必须借助其社会力量基础,或者说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其社会权力才能使其到达每个社会成员。反之,社会权力的意志大多要通过国家权力才能实现。一个国家的政治能否稳定关键在于国家权力是否有强大的社会力量支撑;一个社会的统治力量能否维持其所需的秩序,关键在于是否有强大的国家力量作为保障。一方面,社会是国家的天然界线,社会权力乃国家权力的天然屏障;另一方面,国家是社会最有力的保障者,但同时也是社会潜在的威胁者,当社会主体或人民不拥有国家权力,即没有取得政治统治时,国家权力会对社会权力进行侵犯。[19]

其二是在功能上的互动。一方面,国家是社会秩序建构的重要参与者与维护者,社会权力需要国家权力的引导与约束。代表着自身利益的社会组织之间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冲突,对处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就要求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协调社会权力之间的利益要求。[20]国家权力通过完善立法,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化解社会权力主体间的冲突,特别是在自治不能或者失败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介入对社会秩序的重建具有决定性意义;另一方面,社会秩序构成了国家秩序的基础,特别是在代议制先天不足的前提下,国家权力易异化,社会权力有效运行对国家秩序的维持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权力的实施须社会力量的支持,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其社会权力才能使其到达每个社会成员。[21]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同质性与异质性,决定它们在权力运行中既和谐又冲突。因此,应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功效,积极扩展同质的社会权力,尊重异质的社会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协作与互动。[22]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存在的,这种存在的独立性依据及其对抗国家能力均源自于社会权力,没有社会权力,就没有法治社会;宪政秩序是一种以法治为核心的多中心治理秩序,其中国家权力只是这一秩序的一个环节,或许是最重要的环节,但社会权力却构成了这一秩序的真正基础。

四、结语

不论国家权力是集中还是分散,它都是在性质的决定下,履行自己的职能,必须用宪法去规范它的运行。权力制衡是法治核心含义之一。依据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控互动的关系,法律应当从二元权力范式的实质平等原则出发,对社会中所有合法的社会权力一视同仁,一方面要抑制力量过大的社会权力,防止其逃避瓦解法律、掠夺侵占国家权力、压制吞噬其它力量弱小的社会权力;另一方面,要扶持力量弱小的社会权力的生发,使其能够逐步抵御来自国家权力以及其它力量强大的社会权力的侵蚀。[23]在宪政视角下,用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用国家权力为社会权力保驾护航,是满足基层社会秩序需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




【作者简介】
杜丽丽,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注释】
[1]魏宏:《权力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2]Mada Bukovansky ,Legitimacy and Power Politics:The American and French Revolution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Culture,Prine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P.211.
[3]张睿壮:《美国霸权的正当性危机》,载《国际问题论》2004版。
[4][美]罗伯特·伯恩鲍姆:《大学运行模式》,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6].Barron, Anne.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digenous Culture and Intelli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Sami For skning of For skning setikk [Sami Research and Research Ethics]. NESH, 2002p962.
[7]罗德里克·马丁著,丰子义、张宁译:《权力社会学》,三联书店,1992年版。
[8]12Lea brilmayer,American Hegemony:political morality in a one-supepower world,Yale University Press,1994.
[9]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10]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09页。
[12]陈金玉:《权力的起源及相关诸问题》,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0页。
[13]周叶中、李龙:《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14]周叶中、李龙:《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15]马岭:《宪法中的国家权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16]郭道晖:《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五卷。
[17]江国华:《中国宪法中的权力秩序》,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4期。
[18]郭道晖:《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
[19]顾林生、刘静坤:《论危机管理中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20]甘永宗:《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载《河北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8卷第4期。
[21]王香、王茂昌:《试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以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为视角的分析》,载《枣庄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22]成靖、李金:《法治文明的二元权力观解读》,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0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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