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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立平交道口,公路局不应处罚

发布日期:2012-06-06    作者:乔军翔律师
       2011年10月,我的法律顾问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拿来一份2011年9月5日某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经与当事人共同现场勘查,当事人在G310线K1324+200m上行路段违法开设平交道口一处,长度为8米,宽度为3米,共计24平方米。根据《公路法》第十八条,《陕西省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决定给予以下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48000元。”我还查看了某市、区城建规划局同意设立平交道口的批复。我当时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前,我向顾问单位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望与公路局再行交涉,若意见不被接受,立即起诉。后争议得到圆满解决。现将法律意见书要点附后:

要求公路局撤销陕xxx罚(2011)陕西省
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意见

       一、公路局无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所实施的具体处罚属超越职权行为。
贵公司在某大道设立的平面交叉道口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城市道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因此,贵公司具体行为依法因由某区或市人民政府城建部门管理,公路局超越职权,显无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故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二、公路局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规章不当。
      公路局除超越职权外,对《公路法》第八十条断章取义,错误理解并适用,该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路口的……”很显然,①申请人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是在城市道路而并非公路;②申请人所增设道口已经某市规划局、某市高新区规划局审核批准,属合法行为;③具体审核批准过程为2009年3月30号,某市规划局以某市建规划地字【2009】15号文件审核批准了贵公司现开发建设用地定点及坐标;④根据该批复文件,2010年10月某市民用建筑勘察设计院设计制作了贵公司现开发建设的总平面规划方案,上面明确标置在某大道设置平面交叉道口;⑤2010年12月16日设置有平面交叉道口的规划方案,被某市规划局审定同意;⑥后经贵公司申请某市高新区规划局批复同意了在某大道正式开口。因此,贵公司增设平交道口是经过批准的合法行为,根本不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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