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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债务人的身份;利息计算标准应当划分合同期内与合同期外两种情况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债务人的身份;利息计算标准应当划分合同期内与合同期外两种情况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6(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6
-----内蒙古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内蒙古某漆包线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某公司系与某行营业部签订《偿还贷款协议书》的主体,约定自己成为偿债责任人,使得某公司与某行营业部之间建立了新的债务承担民事法律关系。某公司此后所实施的一系列民事行为,包括其在呼和浩特市当地党和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上签字;办理漆包线厂《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交接、权利人的变更、土地挂牌拍卖等手续;向呼和浩特市土地局、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提交申请、请示等,均表示某公司愿意承债式兼并漆包线厂,整体承担漆包线厂有关债权债务。这一系列意思,表示均进一步印证了上述《偿还贷款协议书》的内容。某公司兼并漆包线厂的整个过程与实际结果说明该公司实际享受了当地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原审判决认定某公司为本案债务人,并判令该公司承担本案争议债务,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利息问题,2006620日以前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中已明确,债务人签字认可;对于2006620日以后的利息计算不再适用单个合同的利率,而该《偿还贷款协议书》对承诺偿还的借款债务利息的数目及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根据本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之规定,原审判决对长城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正确,其判决理由并无不当,故予以维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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