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如不符合职务行为要件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杨振夏律师
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如不符合职务行为要件
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五)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七、被告辩称的原告的21.4万元,是用来购房的理由,是错误的。因为21.4万元是在华X病故后,是在华X借款之后4年,出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原告在原借款条上备注的。而被告所称的集资房屋是另外18万元,与本案件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辩称的理由,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华X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是华X的个人行为,华X的欠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告分别作为华X的妻子与子女,在华X病故后,应当对华X与云X的共同债务及时予以偿还,而不应当故意推脱。因此,贵院应予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24.4万元,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杨振夏 律师
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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