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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身份证办卡消费被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日期:2012-06-10    作者:柴海艳律师

用他人身份证办卡消费
被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人民法院报讯 8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并多次套现消费但按期还款并销户的案件宣判,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到2009年5月期间,贾某使用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已判刑)交给他的刘某的身份证信息和自己捡来的廖某的身份证,办理了5张信用卡,多次套现使用后按时还款销户。庭审中,贾某非常悔恨,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头脑发热,才想到这样“借钱”花,以为利用他人身份证去办理信用卡,只要按期还上就没事,最后将其销户处理,别人根本不会发觉,也不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更没有想到会触犯法律。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贾某骗领信用卡5张,涉及金额较小且按时归还,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性质、量刑情节等,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冯 璐 陈雪竹 梁 宪)
  ■法官说法■
  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
  未恶意拖欠仍属犯罪
  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拟定的新罪名。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很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重点在于“非法占有”。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构成犯罪。
  贾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虽然主动还款并销户,对银行及被冒领人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已经构成犯罪。法官提示广大市民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银行也要严格审核办卡人身份,让犯罪分子没有漏洞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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