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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军律师:2012年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

发布日期:2012-06-11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市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津贴(按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生活护理费(按月) 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伙食费交通食宿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资 护理费
死亡 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0个月 6个月 30%-50%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为每天150元,交通费实报实销  
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保险费       27个月 9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  
二级伤残           25个月 85%  
三级伤残           23个月 80%  
四级伤残           21个月 75%  
五级伤残 70% 18个月 社会保险费       18个月   18个月
六级伤残 60% 15个月       16个月   15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13个月   12个月
八级伤残   9个月       11个月   9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9个月   6个月
十级伤残   3个月       7个月   3个月
无等级                
说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制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本表由董军律师在人保局原表格上编辑制作,有疑问可及时联系,联系方式为1381888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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