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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辞职,单位索要万元违约金未支持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张峰律师

市民李先生比劳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提前申请辞职,用人单位便要求他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近日,经过劳动仲裁,判定用人单位不能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
提前离职遭遇原单位索赔
市民李先生于2009年1月1日到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技术人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协议约定:李先生若未履行完三年的劳动合同,而提前主动离职的,视为违反协议约定,必须赔偿公司人民币1万元。
李先生工作至2011年6月16日,因故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为他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公司认为李先生的提前离职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技术人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因而要求李先生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在李先生坚决拒绝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单位将李先生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李先生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索赔不予支持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补充协议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由于李先生的岗位特殊,因此双方签订《技术人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属于服务期的约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服务期协议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为李先生提供了专项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故不能要求李先生承担服务期的义务。
因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提前解约的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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