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于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要在合理期间内行使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4)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蒋某某诉绵阳高新区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相关法律问题
- 签的是派遣合同,孕妇怀孕期间,用工单位要解除合同,劳务公司重新安 3个回答0
- 试用期期间只和公司签了一个保密协议,没签合同,和经理说辞职扣工资合 6个回答0
- 哺乳期期间,向公司请假,公司未批,按旷工解除合同,公司这么做合理 11个回答0
- 我老公是苏州快捷的保安(未签署劳懂合同)被公司派到晶虹公司上班。 2个回答20
- 试用期间快一个月了都没有签合同,现在公司又突然想辞退我,我应该得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7)
- 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3)
- 恶意串通转嫁风险的责任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0)
- 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1)
- 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2)
- 企业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法律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4)
-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以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
- 以国债出质的,质押合同以国债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为生效条件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8)
- 债权人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物权的法定条件,其对本案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0)
- 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价款时应一并返还利息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5)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