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价款时应一并返还利息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5)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昌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与四川省某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因相关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股权转让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从买受人付款日到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转让决定日的期间内,出卖人占有该款项产生的相应利息属于出卖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出卖人应当将其一并返还给买受人。利率标准方面,在买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贷款并获利时,应当认为作为普通企业的出卖人会将该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存入银行,故出卖人返还的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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